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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農田保護
第五條把保護基本農田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六條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門牽頭,以鄉鎮為單位,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鄉鎮和村對轄區基本農田登記造冊,村委會按照現有土地經營承包制度將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落實到農戶。
第八條基本農田應逐塊定位、劃界,在醒目位置統一設置永久性保護標志,標明責任人、四至范圍、土地面積、保護職責和舉報電話。
第九條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基金,專項用於基本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來源每年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留縣部分17元/平方米。
第十條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也要嚴格保護。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時,必須按照程序辦理征轉供地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非法佔用。
(未完轉下期)
靜海縣國土資源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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