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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管理,市國土房管局下發了《關於規范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辦理意見的通知》,並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執行。該《通知》再一次明確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統稱交存人)應當在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備案時,將雙方按規定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
自2003年1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包括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形式的住宅)有買賣行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開發建設單位(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均應當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不配備電梯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各按1%交存維修資金;配備電梯的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按1.5%、購房人按1%交存維修資金。交存人交存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金額計算到元,角、分全部捨去。
交存方式包括:開發建設單位代交維修資金,即開發建設單位代收個人交存部分後,由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手續;購房人代交存維修資金,即購房人先交存全部專項維修資金後,憑交存收據到開發建設單位報銷開發建設單位應交存部分。此外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還可同時交存維修資金。采用以上任何一種交存方式,必須同時以現金或支票支付。
交存人持《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到項目所在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維修資金交存手續時,管理部門出具維修資金相關交存憑證,然後持交存憑證到收費窗口交存維修資金,最後持維修資金交款收據到合同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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