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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對80後夫妻為購房向銀行貸款48萬元,可還貸還不足兩年,就已經逾期了15期。銀行為此將這對夫妻告上法庭,要求提前收回全部剩餘本金和所欠利息、罰息。日前,河西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銀行訴求,並判令如被告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義務,則銀行有權以其抵押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房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008年1月,80後小夫妻韓某、李某為購房,向一家銀行貸款48萬元,雙方在《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中約定,丈夫韓某為借款人,妻子李某為保證人,借款期限為30年。韓某夫婦將其在本市西青區購買的一套房屋抵押給銀行,抵押擔保的范圍為合同項下約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費用。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未能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貸款人有權宣布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依法處分抵押房產並優先受償,或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借款合同簽訂後,銀行於同年2月4日向韓某發放貸款48萬元。此後,韓某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月償還銀行貸款本息,截至2009年11月5日,韓某累計逾期15期,共欠付銀行貸款本金47萬餘元、利息9900餘元、罰息170餘元。經銀行多次催要,韓某仍未償還,李某亦未履行保證責任,為此,銀行將韓某夫婦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被告韓某未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歸還貸款和給付逾期罰息的違約責任。原告主張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提前收回全部剩餘本金和所欠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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