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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由於無法支付巨額醫藥費,身為父親的邰某當,親手將尚有呼吸的重病男嬰扔進河裡,致其溺水身亡。
近日,此人被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法院說,輕判是考慮到嬰孩自身重病以及生父認知水平有限。
2010年3月29日,寮步鎮石布村一平房傳出陣陣產婦的哭喊聲,邰某當此時正在家裡為妻子張某改接生。此前,邰某當已經成功擔任了自己前3個孩子的『接生婆』。自認為經驗豐富的邰某當萬萬沒有想到,這一次卻失手了。
在接生過程中,嬰兒無法順利產出。120救護車趕到時,嬰兒已經娩出,但沒有哭喊聲。嬰兒隨即被送往寮步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該男嬰為新生兒中毒窒息、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重度)。醫生說,嬰兒即使救活也可能患有腦癱,有可能無法行走。嬰兒入院後只能借助呼吸機呼吸,醫院向其家長下發了病危通知書。
當得知救活兒子需要10多萬元,且孩子可能有無法說話和走路等後遺癥的時候,邰某當猶豫再三,於3月31日為兒子辦理了出院手續。
就這樣,剛剛來到人間、連名字都沒有的男嬰,被生父親手拔掉了呼吸機,抱出了重癥監護室。
一個更為可怕的念頭出現在邰某當的腦海中:把小孩『處理』掉。
邰某當先找到了寮步醫院太平間工作人員張某桂,要求其幫忙處理掉嬰兒。由於嬰兒當時還有呼吸,張某桂拒絕幫忙。
於是邰決定自己動手,他抱著男嬰沿著莞樟路一直走。當他走到高架橋下面時,發現那裡有條水溝,『乾脆把小孩扔掉算了』。
不料,邰某當剛扔了兒子,就被治安員注意上,並被趕來的民警抓獲。此時,嬰兒已經溺死。
檢察院指控:邰某當將嬰兒在還有呼吸的情況下扔進水溝,經法醫鑒定,男嬰『符合在患有新生兒疾病的情況下溺水死亡』。檢察院認為,邰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8月25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殺子案。
庭審時,邰某當承認將小孩抱出醫院和扔進水溝的事實,但辯稱是自己發現小孩死亡後纔將其扔進水溝裡的。
對此,法院查明,根據醫院、治安員和法醫鑒定結果,足可認定邰某當將嬰兒扔進水裡致嬰兒溺水死亡的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邰某當故意非法剝奪嬰兒生命,導致嬰兒死亡,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鑒於邰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嬰兒出生後患重病,以及自身認知水平有限等多種因素造成的,與一般的故意殺人相比,危害程度較小,因此可認定其犯罪情節較輕。
法院說,邰某當與妻子兩人月收入3000元,要支付整個家庭5口人生活,經濟捉襟見肘,其妻子天天痛哭請求法院體察家庭困難。同時,鑒於邰某當犯罪時主觀惡性不大,對其判處緩刑不致於再危害社會,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馬喜生楊潔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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