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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現在中秋小長假已經開始了,不知道您是在走親訪友的路上還是繼續戰斗在工作崗位中。這次,中秋連休三天,國慶再休七天,有人戲稱這是『史上最復雜的休假』。那麼,長假加班,工資該怎麼算呢?馬上連線中央臺記者車麗。
主持人:據你了解,這個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費到底怎麼算呢?
記者: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從9月18日至10月10日,休息日12天,工作日11天。其中,9月19日(周日)、9月25日(周六)為中秋節借調的上班日,9月26日(周日)和10月9日(周六)為國慶借調的上班日。中秋節假期為9月22日、23日、24日,國慶假期為10月1日至10月7日。
據介紹,『兩節』的假期可以細分為兩類,分別是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9月22日(中秋節)、10月1日至3日,這4天是法定節假日。9月23日、24日以及10月4日、5日、6日、7日,這6天為休息日。《勞動法》第44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實行輪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處理。因此,4天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是按3倍算,不能以補休代替。6天休息日加班,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再按照2倍支付加班工資。主持人:那麼,加班費算出來後,什麼時候能索要到手呢?
記者: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必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至於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以選擇安排補休,但如果在半年內不補休的,則必須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
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撥打12333勞動保障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特別提醒,一些勞動者拿不到或拿不全加班費,卻不敢舉報投訴,選擇離職後再討要。但是,此項勞動仲裁是有時限的,一般不超過一年。
而且,我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中旬出臺《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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