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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由5人組織的『撞車專業戶』,一年內竟『導演』了31次交通事故,敲詐被害人共3萬餘元。近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對5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結伙碰瓷31次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薛剛、王強、趙林、張麗、孫芳5人經過密謀,由被告人張麗先出場租乘被害人劉紅的『摩的』,乘車途中張麗用手機發短息先告知王強等人所乘『摩的』的特征及行車路線,當車子行至張家口市某街道小巷時,『恰好路過』的王強騎車故意撞向劉紅正在行駛的車輛,並裝作受傷倒地。王強叫來其『親戚』薛剛,並與張麗等人以治病為名敲詐勒索司機劉紅現金1230元。
由於初次出手便嘗到了甜頭,這5人便一發不可收,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的一年間,這5人故伎重施,『導演』交通事故31起,共敲詐被害人現金3萬餘元。
5人均被判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薛剛、王強、趙林、張麗、孫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多名出租車司機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其財物,5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薛剛、王強、趙林、張麗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兩萬餘元,屬數額巨大;被告人孫芳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兩千餘元,屬數額較大。
辦案期間,被告人王強、趙林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其他同案犯,系立功表現,可依法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孫芳親屬自願代其退賠違法所得,故酌情對被告人孫芳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定,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薛剛、張麗有期徒刑各七年,判處被告人王強、趙林有期徒刑各六年六個月,判處被告人孫芳有期徒刑七個半月。(來源:燕趙都市報記者張岩通訊員許文敏、孫秀峰)(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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