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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查查拆遷安置房的產權歸屬,卻遭西城房管局拒絕,王女士母女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把房管局告到法院,討一個說法。記者昨天從市一中院獲悉,法院認定房管局答復不夠明確具體,撤銷了原判決。
王女士與母親原住在西城區榆樹館東裡,兩人各承租一間公房,後該地區因道路改造,被列入拆遷范圍。2003年11月,二人搬至基建辦公室為她們准備的承租房。去年4月,王女士向西城房管局提出,要查閱、復制她承租的安置房的四證兩書,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以及產權歸屬問題。
同年5月27日,房管局以王女士的申請涉及個人隱私為由,以一封《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拒絕了王女士申請。王女士不服,向市建委提出行政復議,市建委撤銷了房管局的告知書,責令房管局重新答復。重新答復中,房管局直接把責任推到『相關部門』,稱王女士要求公開的四證兩書『不屬於房管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文件』,王女士應向其他單位申請。
王女士不滿該答復,再次申請行政復議,未獲支持後訴至法院,被一審法院駁回,王女士提出上訴。
市一中院終審裁決認為,西城房管局作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既然已裁決王女士搬至承租房屋內居住,就應存有該房屋的權屬信息,並負有向王女士公開信息的職責,且公開內容應明確具體。本案中,房管局答復王女士的申請時,僅引述了其他單位的說明,不具有明確具體內容,致使王女士不能確定自己承租房屋的產權信息,故撤銷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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