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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記者從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監督庭原庭長張新旺因為犯受賄罪,9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
張新旺,男,52歲,案發前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監督庭庭長。8月18日,回民區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查明該案後,向回民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訴。回民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經審理查明,2009年2月,被告人張新旺在擔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監督庭庭長期間,執行監督庭受理了內蒙古宇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不予執行泉州仲委員會(2007)泉仲字第17號《裁決書》裁定一案。被告人張新旺擔任合議庭審判長。同年3月,被告人張新旺先後兩次共收受內蒙古宇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送的7萬元人民幣。2009年4月左右,張新旺又收受了該案另一方福建安溪聚豐公司委托代理人送的1萬元人民幣。今年3月5日案發後,被告人張新旺將7萬元退給了內蒙古宇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新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人民幣8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該院予以支持。鑒於張新旺已將7萬元退還,量刑時酌情處罰。(新華網內蒙古頻道/北方新報文 高瑞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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