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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劉先生說,他和妻子准備在中秋節假期去外地旅游,所以節前,他通過中介僱請了50歲的鍾點工許姐來整理家務。兩人口頭約定,許姐在中秋假期間提供家政服務,包括清洗地板、抽煙機、擦抹室內灰塵等,並取得相應報酬。許姐獨自在劉先生家做清掃時,不慎摔傷,致使腰骨和肩骨骨折,花去4000多元醫療費。許姐住院治療期間,劉先生出於同情主動支付了醫療費1500元。但鍾點工許姐認為,自己是在給僱主做清潔時受到的傷害,因此要求劉先生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包括支付剩餘的醫療費以及誤工費等,共計1萬元。劉先生表示,鍾點工全額賠償的要求不合理。在鍾點工許姐受傷時,自己身處外地,沒有任何過錯行為,而且自己也只能從道義上支付一些醫藥費和補償費。
律師觀點 鍾點工不隸屬於僱主 僱主不擔責多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婁艷認為,鍾點工按照約定為僱主提供清潔服務,僱主則按照約定支付鍾點工應得的報酬,雙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雙方所形成的是一種承攬合同關系,雙方具有承攬人與定作人的權利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既然雙方只是承攬關系,則表明鍾點工並不隸屬於僱主,鍾點工只是承攬了保潔的項目,並且通過自己的方式來完成。在這個過程中,如果發生職業風險,且不能證明是僱主的過錯,就只能由鍾點工自身承擔。所以劉先生與鍾點工許姐之間是一種承攬合同關系,沒有證據證明劉先生對許某受傷存在過失,故對許姐摔傷不承擔賠償責任。(見習記者嚴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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