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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強庭長審判管理。對案件質量、審判效率、案件流程實行動態管理,通過簡轉普程序審批、案卷審閱,加強對案件的跟蹤管理;實行動態平衡分案,按照收案總體形勢和人均收案量分案,保證審判人員收結案的動態平衡;嚴格審限管理,對審限材料嚴格審核,對審理時間較長的案件重點跟蹤,督促結案;推行均衡結案,對結案率實行周講評、月通報;實行庭長辦案制度,在受理案件的高峰期,庭長直接辦案,緩解辦案壓力。二是實行案件繁簡分流。對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直接適用簡易程序,快審快結;對轉為普通程序的,根據審判長專長組成合議庭,提高審理案件的專業性。三是充分發揮調解作用。加大庭前、審中、庭後調解的力度,提高案件調撤率,降低發改率,確保案結事了。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作用,利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化解矛盾。四是嚴把庭審質量關。對典型案件制定類型化庭審提綱,要求審判人員做好庭審預案,縮短審理期間,提高庭審質效。五是發揮陪審員作用。根據陪審員的不同專業、社會背景組成合議庭,強化審判的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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