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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將於10月8日起實施《關於加強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審核配租配售管理等問題的通知》,從申購家庭成員范圍、資格審核、配售政策、瞞報家庭退房程序等方面作了進一步細化:經適房和限價房申請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而不再包含父母;申請政策房的家庭成員需提供社保、公積金、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繳納情況證明。
市住保辦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各區縣在過去幾個月大規模政策房家庭資格復核中查出的瞞報、漏報現象,『通知』進一步嚴格資格審核管理,主要有四個方面的變化。
第一個變化是,增加了資格審查要件,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員需提供社保、公積金、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繳納情況證明,個人可依法到上述部門申請開具證明;對於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申請家庭成員,須填寫未繳納上述各種費用的書面承諾。在審核備案過程中,如發現申請家庭成員能夠提供但未提供相關材料的,將按照瞞報家庭申請情況處理。
第二個變化是,針對有的申請人故意轉移房產造成名下無房假象的現象,『通知』規定了申請家庭將自有住房出售或贈與他人後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申請家庭必須在出售或贈與的住房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年限滿三年後,方可申請保障性住房。起始日期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登記日期(填發日期)或完稅時間為准。
第三個變化是,進一步明確已經通過定向安置住房解決住房困難的家庭不能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員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定向安置協議中已明確作為安置對象予以安置的,安置住房面積核定為家庭住房面積。
第四個變化是,在搖號配售方面,『通知』也做出了可操作的人性化規定:對子女年滿10歲的單親2人戶家庭,家庭無原住房的可配售兩居室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成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應納入優先配售范圍。區(縣)公布的房源預登記截止日期,為確定申請家庭成員年齡界定時點。RJ202
解讀1
故意不提供新添收入證明視作瞞報
申請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限價房家庭成員需提供社保、公積金、地稅部門出具的申請前12個月繳納情況證明。
申請家庭成員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須出具未參加社會保險繳費、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或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書面承諾。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備案過程中發現申請家庭成員能夠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瞞報家庭申請情況處理。
解讀2
輪候期內遷戶籍家庭可『跨區選房』
本市大規模供應政策房以來,很多家庭一直期待的『跨區選房』配售方式,也在昨天出臺的新規中有了著落。這種『跨區選房』機會,相關輪候家庭只能在有限次數內享受——輪候家庭辦理保障資格跨區遷移後兩年內不得再次辦理保障資格跨區遷移手續。
解讀3
拒不退房家庭將被法院強制執行
在對經濟適用房或限價房輪候家庭進行復核時,家庭年收入、資產和住房面積超出保障性住房准入標准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責令購房家庭退房。
購房人拒不退回已購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房屋銷售單位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記者劉宇鑫)
田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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