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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實施已滿20年。此前不久,該法的修改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列入立法規劃。這部為『民告官』提供依據的法律將有怎樣幅度的修改?修改的內容將集中在哪些方面?其將於何時開始實施?法律界較為統一的觀點是,擴大受案范圍、增加調解制度、規定公益訴訟,這些是最有可能走進新行訴法的三個方面。
受案范圍過窄,導致大量的行政爭議案件無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序,這是現行行政訴訟法最為突出的問題。學界普遍的觀點認為,行政訴訟法修改的第一要務就是擴大受案范圍。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即表示,『應當在立案階段,保證所有糾紛都能夠順利進入法院。』現有的哪些糾紛不能進入法院呢?廣東省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何富傑表示,通常說的『紅頭文件』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部分。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國家賠償案件外,不適用調解。但近年來的實踐證明,采用類似調解的方式審理行政案件,有利於更好地維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有利於行政主和行政相對方之間的矛盾的解決……學界觀點認為,『調解』寫入新法是眾望所歸。
中國至今尚未建立公益訴訟制度,許多公共利益(比如環境)在遭受違法行政活動侵害時,因沒有適合的原告及相應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濟。學者們認為,公益行政訴訟是近年來學術界探討較多的比較成熟的問題之一,將其納入立法幾無懸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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