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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據山西青年報報道,8月11日,山西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忻州市土地局原局長郝興仁受賄案二審作出判決:變更靜樂縣人民法院(2009)靜刑初字第25號刑事判決關於郝興仁受賄部分為"郝興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追繳90萬元贓款,贓款的孳息4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6月4日上午,忻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郝興仁受賄案在靜樂縣法院依法公開審理。6月22日,靜樂縣人民法院對郝興仁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郝興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追繳的90萬元贓款及40萬元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郝興仁不服,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由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再次公開開庭審理,查明被告人郝興仁在擔任忻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期間,在河曲縣國華學校變更土地用途審批過程中,收受該項目負責人張某賄賂10萬元;在忻州市開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用地審批時先後收受賄賂180萬元。分兩次在天上人間大飯店入股100萬元,參與分紅、謀取個人利益40萬元。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上訴人郝興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財19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
上訴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根據上訴人郝興仁在案發後認罪態度好,如實地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其親友能夠積極配合退交贓款孳息,有悔罪表現,其上訴理由酌情予以采納。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郝興仁的犯罪事實:2006年3月23日,河曲縣國華學校以劃撥方式取得1.7659公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此後河曲縣國華學校法定代表人張××(另案處理)又擬將該劃撥地用途變更為住宅用地,遂通過他人找被告人郝興仁幫忙。2007年12月,河曲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以河曲縣人民政府名義起草了向忻州市人民政府上報的《關於處置原國華學校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請示》,並於同年12月24日轉交給了在忻州的張××。該《請示》載明:以協議出讓方式處置該宗土地,補交土地出讓金金額為市場價的40%。之後,被告人郝興仁在違反相關政策規定的該《請示》上簽署了"同意河曲政府處置意見,報請市政府復函"的意見。從而使國家以較低價格出讓了該宗土地的使用權,造成損失200多萬元。在辦理該宗土地用途變更手續過程中,被告人在其辦公室收受了張××人民幣10萬元。
2005年10月11日,忻州市人民政府以忻政征請字[2005]134號《關於忻州市二OO五年第三批次建設用地的請示》,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報建設用地。忻州開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來公司)負責人在獲悉此信息後的一天晚上,送給被告人100萬元。被告人郝興仁隨後將此100萬元分兩次入股忻州市天上人間大酒店,並先後分得紅利40萬元。開來公司為了順利取得土地的開發權,在掛牌前的一天晚上再次送給被告人50萬元。2007年春節後的一天晚上,開來公司負責人為了感謝郝興仁的幫忙,再次前往郝的家中送給其30萬元。2007年6月13日,忻州市國土資源局與開來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規定2007年8月12日前交清土地出讓金。根據有關規定,在未交清土地出讓金前,不能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開來公司在未交清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在被告人郝興仁的安排下,將上述土地證原件出借給開來公司使用,使開來公司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截至案發,開來公司仍欠繳國家大額土地出讓金。(陳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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