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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公有房轉租時,無論是出租方還是租房者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為了加強對本市公有房屋租賃的管理,規范公有房屋轉租行為,盤活存量房屋,從10月起,本市實施《天津市公有房屋轉租管理辦法》。
按照新的『管理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有房屋,凡已簽訂公有房屋租賃合同,取得合法使用權,房屋結構安全,沒有租賃或使用糾紛的,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可以轉租。公有房屋轉租是指承租人(轉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將承租的公有房屋再出租給第三人(受轉租人)使用的行為。轉租人以提供公有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作、合伙經營,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或以其他方式變相轉租公有房屋的,都視同為公有房屋轉租。
從本月起實施的《天津市公有房屋轉租管理辦法》中明確,轉租人轉租公有房屋,應當與出租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轉租期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公有房屋轉租的,轉租人和受轉租人雙方應當簽訂《天津市房屋轉租合同》,並按照《天津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辦理公有房屋轉租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公有住房轉租確需改變使用用途的,應當征得出租人、轉租人的書面同意,嚴格遵守《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轉租收益按照改變後的房屋用途收取。公有房屋轉租後,受轉租人不得違章拆改房屋結構;不得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
需要提醒的是,按照規定,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公有住房轉租收益按屆時公有住房租金標准1倍收取。公有非住宅房屋轉租收益由出租人與轉租人按2:8的比例分成。
同時,出租人要加強對房屋轉租的管理,對擅自轉租的,一經發現,要限期補辦轉租手續;超過3個月不補辦手續的,出租人有權解除與轉租人的公有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記者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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