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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因房價飛漲,一對夫妻賣房後又後悔了,不肯過戶,最終被告上法庭,結果不但得按約交房,還得支付違約金。
2008年初,夏明夫婦花55萬元購買了本市河北區的一套二手房,2009年8月,夏明夫婦與李女士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該套房屋總價款64萬元。另外,雙方約定,合同簽訂之日李女士支付定金34萬元,餘款30萬元在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的30日內給付。雙方還對違約責任、管轄法院等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後,李女士按合同約定給付定金34萬元,2010年1月,夏明夫婦辦理了相應的手續。而後,李女士找到夏明夫婦,要求按約定交付房屋並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但兩年來房價上漲很快,夏明夫婦覺得吃虧,不想賣房子了,要把錢退給李女士,李女士反對,後來夏明夫婦又提出讓李女士補償因房價上漲形成的8萬元差額後再交房。
李女士多次找到夏明要求其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的義務,但夏明卻置之不理。日前,李女士以夏明夫妻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
最終法院判決,原、被告簽訂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自行協商的結果,夏明夫婦必須將房屋交付李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並支付李女士違約金3萬餘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律師評析】
擊水律師事務所徐國強、鮑宏聲律師評析:本案是一起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在於雙方根據意思自治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能否因房價上漲的原因而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首先,李女士與夏明夫婦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該份《二手房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時即發生法律效力。雖然該房屋並未發生物權上的變動,但是並不影響《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其次,《二手房買賣合同》既已生效,作為合同相對方的當事人就應當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李女士要履行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購房款,夏明夫婦要履行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房屋及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再次,本案中,李女士按照合同約定的事項完成了己方的義務,即支付了相應的購房款,反觀夏明夫婦卻並未按照約定履行己方的義務,卻認為目前房價上漲,似乎自己的利益受損,因此拒絕履行協助交房甚至協助辦理過戶手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夏明夫婦的行為構成《合同法》所規定的違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最後,李女士與夏明夫婦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就遲延履行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約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所以法院判決夏明夫婦必須將房屋交付李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並支付李女士違約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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