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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根據《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本市下發《關於調整2010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對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進行了調整。
根據該《通知》,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新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0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其中市級繳存比例仍按30%執行,區級繳存比例低於30%的,可根據條件上調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30%。除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外,有條件的單位可按以上進行調整。調整後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1193元)。
此次調整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該《通知》至2015年6月30日廢止。
【新聞鏈接】
公積金貸款擔保補貼
兩個工作日辦結申請
本市日前下發《關於協助做好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費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根據該《通知》要求,購買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且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費補貼的個人,須持本人身份證和《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借款合同》原件到原辦理購買資格審核的區(縣)房管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定向銷售經濟適用住房、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等購買資格證明的復印件。部門接到申請後兩個工作日內,從檔案中調取申請人《資格證明》存根,復印並加蓋管理部門公章,交補貼申請人。該《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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