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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國家的賠償標准,明年起,我省煤礦工亡人員賠償標准將超過60萬元。而此前我省上述賠償的最低標准為20萬元。
近日,山西省煤炭工業廳轉發了國家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力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而在上述實施意見中,國家安監總局和煤監局要求,從2011年1月1日起,對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經測算,按2009年度全國平均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的水平,全國平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34.35萬元,加上同時實行的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供養2位親屬測算),三項合計約為61.8萬元。其中前兩項為一次性支出,後一項按工亡職工供養人口長期、按月發放。
除去工亡人員賠償標准外,省煤炭廳在轉發文件中還強調,2010年年底我省所有煤礦要全面完成監測監控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的完善工作;2010年年底前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所有煤礦要全部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2011年年底前所有煤礦全部安裝井下人員定位系統。
關於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省煤炭廳要求各個煤礦必須保證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煤礦企業未制定和執行礦級領導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的,要責令改正,並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15萬元罰款。而煤礦企業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該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將終身不能再擔任煤炭行業的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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