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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遇襲案於10月10日一審宣判,被告人肖傳國、戴建湘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被判處拘役5個半月。據《瀟湘晨報》報道,被告人戴建湘的辯護人張永紅、成戊平將帶著上訴狀前往北京上訴。
張永紅認為,尋釁滋事罪有兩個要件,犯罪客體是『公共秩序』,毆打行為具有『隨意性』。從此案的毆打行為來看,具有明顯的『故意性』,而且也沒有妨害公共秩序。張永紅稱,此案以『故意傷害罪』起訴應該更符合實際情況。但是,經過鑒定,方玄昌僅為輕微傷,方舟子為皮膚挫傷,尚不能構成輕微傷。按照法律規定,要構成故意傷害罪,必須要導致輕傷以上的危害結果。因此,張永紅認為此案應為一起社會治安案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記者今天上午聯系到張永紅律師,張永紅稱,在一審宣判後,他至今尚未見到戴建湘本人。據悉,在10月8日,戴建湘及受僱打手許立春、龍光興3名被告人已由刑事拘留轉為監視居住。據張永紅講,因無法得知戴建湘被監視居住的確切地址,所以他沒有在宣判後見到戴建湘,也不知戴本人的上訴意願。但是,戴建湘的妻子已經明確表示上訴,所以張永紅明日將攜上訴狀進京,在會見戴建湘後,由戴本人決定是否同意上訴。
這份上訴狀一旦遞交,就意味著在方舟子、方玄昌申請抗訴無果的情況下,案件將直接由被告人提起上訴而啟動二審程序。按刑訴法規定,在檢方不抗訴的情況下,被告人上訴二審法院不得加重刑罰,所以肖傳國等5名被告人,不會在二審程序中被加重刑期,也就是『上訴不加刑』。只有在二審法院發現一審事實不清或程序違法,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原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情況下,被告人纔有可能被判處比第一次判決更重的刑期。
另據記者了解,肖傳國在一審宣判後尚未遞交上訴狀。其辯護律師高子程表示,肖傳國已確定表示上訴,其家屬也贊同上訴。高子程認為,肖傳國的行為是故意傷害,但未達到輕傷這一起刑標准,因此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法院認定為尋釁滋事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 (邱偉)
短評 肖傳國案該糾結些什麼高雪
近日有評論指出,人們對肖傳國的刑罰不要過於激憤。
筆者認為,肖傳國的罪與罰將由司法機關作出最終評判,拋開個案的是是非非,真正令人糾結的,是案件暴露出的法律漏洞:買凶傷人失手的,結果居然可能是無罪!(詳見本報10月12日4版報道《買凶輕判只怪方舟子跑得快?》)
如此的荒謬,引發了人們對自身安全的普遍擔懮,表達激憤自然在情理之中。
買凶傷人的社會危害性無須贅言,如果僱凶受外因未得逞,綜合整個案件已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的情況下,僱凶者還不能被治罪,的確是在縱容犯罪。
目前看來,所謂故意傷害必須以達到輕傷結果纔構成犯罪,只是司法實務界基於對法律的理解而通行的做法,並非《刑法》原文。
所以,對於立法者和司法實務機關來說,或者今後統一改變標准,對僱凶行為不再苛求故意傷害罪的『輕傷』門檻,或者單獨增設僱凶罪,都可視為對僱凶行為給予全面刑事打擊的解決之道。總而言之,這塊法律留白應該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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