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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戀愛期間,女方用男方的信用卡刷卡消費了1.6萬元。因故分手後,男方要求女方還錢未果,且還款已逾期,男方為此將前女友告上法庭,索要本金、利息及因產生不良信用記錄造成的精神損失費。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女方返還男方1.6萬元,駁回其他訴求。
男青年盧某與女青年吳某原是一對戀人,據盧某稱,二人因為一些矛盾於2008年3月底分手。矛盾激化期間,吳某曾在盧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盧某的三張信用卡先後多次在自己經營的一家設計公司刷卡消費累計1.6萬元。盧某在獲得發卡銀行的對賬單後獲知此事,後多次要求吳某還款未果,盧某因此產生了不良信用記錄,導致不能申請貸款。為此,盧某將吳某及其設計公司一並告上法庭,要求返還其本金1.6萬元,利息損失1.7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被告吳某在法庭上辯稱,盧某所述情況與事實不符。她與盧某是戀愛關系,二人戀愛期間,盧某因為需要錢,就在吳某的單位刷卡,刷卡後,吳某就將1.6萬元給了盧某。所以,不同意盧某訴求。結合已查明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原告盧某與被告吳某戀愛期間,盧某持有的三張信用卡在被告設計公司多次消費共計1.6萬元。信用卡消費單據簽名均由吳某所簽,吳某稱是盧某拿著信用卡在被告設計公司刷卡提取現金,吳某在消費單據上簽的是盧某的姓名,後盧某將1.6萬元拿走。但吳某未能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盧某拿走了上述款項,故法院認定盧某持有的信用卡在設計公司消費1.6萬元系吳某所致,吳某應予返還。關於盧某要求賠償其逾期還款產生的利息損失的訴求,因盧某在得知其持有的信用卡在設計公司消費1.6萬元後,信用卡在盧某處,其故意不償還消費款,對以後產生的利息損失,盧某應負全部責任,故對盧某該項訴求不予支持。盧某要求連帶賠償因產生不良信用記錄的精神損害賠償,於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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