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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超市員工把本應走運貨電梯的叉車開上人行扶梯送貨,跟在後面的年近80歲的老太撞上叉車致腰部多處骨折。近日,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超市賠償9400元。
2009年7月24日,年近80歲的王老太到天津市河北區某超市購物,本應走貨梯的小型叉車走上人行扶梯,由於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叉車突然卡在扶梯出口處,在後面跟著的王老太推著購物車撞到叉車後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腰部多處骨折。由於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老太訴至法院,要求超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總計1.8萬元。被告超市辯稱,對於原告醫療費中沒有票據的部分不同意賠償;對於營養費、護理費有異議,原告沒有提供醫療機構出具證明需加強營養和需護理人員2人及需3個月的護理時間;對於交通費有異議,原告沒有提供與其就診時間相一致的票據,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河北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在經營活動中,未盡合理限度范圍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人身遭受損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具體賠償損失數額為醫療費以實際發生且有票據的710元為准。對於護理費、營養費等,綜合考慮原告傷情和原告年齡較大的實際情況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載明原告需嚴格臥床6周的實際情況,酌定8700元為宜。綜上,判決被告超市賠償原告王老太9400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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