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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李潔)本市出臺辦法規定,今後,市政府每年為民擬辦的重要實事不能少於30件,且連續列入的重要實事項目要確保每年取得新的實效。
今天上午,市政府下發《北京市重要實事起草編制管理暫行辦法》,首次對本市重要實事的起草編制工作進行規范。
辦法中規定,每年政府為民擬辦的重要實事,必須充分聽取民意,切實解決與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緊密相關、群眾願望強烈的困難和問題。
辦法中提到,重要實事數量應根據廣大人民群眾迫切需求和本市財力實際,每年一般不少於30件。重要實事內容要主題鮮明、表述精煉,內容相似的應盡量合並、避免重復,連續列入的重要實事項目要確保每年取得新的實效。
辦法明確規定,政府每年為民擬辦實事的內容涉及5類。且重要實事起草編制程序必須涵蓋征集建議、提出項目、修改完善、協調確認、征求意見、審議確定、正式公布等步驟。
重要實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求和提昇生活品質。主要指衣、食、住、行等生活方面迫切需要解決以及提昇生活品質的實事。
(二)提高社會保障水平。主要指就業與再就業、低保、扶貧、養老、助殘等方面的實事。
(三)促進社會事業發展。主要指教育、衛生、文化、體育和科技等方面的實事。
(四)加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改善。主要指軌道交通、道路修建、市政設施改造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宜居環境和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實事。
(五)城鄉統籌協調發展。主要指統籌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城鄉一體化等方面的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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