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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強化動態協調機制建設
社會管理不是也不可能消滅所有社會矛盾。抓好源頭治理可以盡可能地減少社會問題,但不可能解決所有問題,仍然會有大量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存在,舊的矛盾和問題解決了,又會出現新的矛盾和問題。為此,必須構建動態調節和化解機制,以使社會矛盾和問題不斷得到及時化解和向好的方面轉化,盡最大可能做到不積累、不激化、不蔓延、不昇級、不向壞的方面轉化,使社會處於動態平衡、動態優化、井然有序、健康運行的狀態。
要建立和完善訴求表達機制。建立方式多樣、規范有序、暢通高效的訴求表達渠道,是及時解決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提高社會動態平衡能力的重要條件。要完善政務公開制度、民主決策制度,提高公眾參與程度。加強和改進信訪制度,用群眾工作統攬信訪工作,把來訪群眾當家人,把群眾來信當家書,把群眾反映的問題當家事,讓群眾話有處說、冤有處訴、問題有處反映。教育和引導訴求方依法有序理性表達訴求。
要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滾動排查和預警機制。這是有效預防社會問題、社會矛盾積累和激化、促進社會運行動態優化的重要措施。各級政府要針對所在地區社會管理中的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經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糾紛滾動排查機制。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工程、特殊群體、敏感時期的監控和排查,建立矛盾糾紛情報信息預警機制。對排查出來的問題,要按照『見微知著、搶得先機、爭取主動、防止激化』的要求,及時予以解決。
要建立和完善社會矛盾調解機制。社會矛盾調解是當前有序解決社會問題的主要方式。要構建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夯實人民調解基礎,建立健全區(縣)、街道(鄉鎮)、社區(村)與樓門院(小組)四級縱向調解網絡。建立健全由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部門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新機制,認真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調解案件。完善司法調解格局,把調解優先的原則貫穿到執法辦案工作中去。充分挖掘民間資源,充分利用鄉規民約,充分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化解調處矛盾糾紛。通過上述『大調解』,形成社會管理合力,及時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實現案結、事了、人和。要善於運用教育、對話、協商、談判等方式解決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
要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健康運行的重要支橕。在防控主體上,要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警務力量的主導作用,同時要發揮保安和志願者的作用;在防控范圍上,要建立健全街區防控網、社區防控網、單位內部防控網、視頻防控網、虛擬社會防控網組成的治安防控體系,做到社會全覆蓋;在防控對象上,要特別加強對重點人群的管理與服務;在防控組織建設上,要加強群防群治組織、110系統以及區域警務協作建設;在防控手段上,要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實現人防、物防與技防的有效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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