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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承租了臺灣影星蘇有朋名下的一套商鋪,卻被工商部門告知不能注冊登記,於是將蘇有朋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賠44萬餘元(本報曾報道)。昨天下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蘇有朋的律師當庭提出反訴,向王先生索賠58萬餘元的違約金。
去年7月20日,王先生承租了位於朝外SOHO的一套商鋪,准備用於經營理發店。王先生說,他是委托北京時代之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下稱時代之家),纔聯系上房主蘇有朋,三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稍後,他支付了首期租金、押金共計14萬餘元。
王先生稱,這套商鋪是毛坯房,租完後他立即找人裝修,花去29萬餘元的裝修費後,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工商部門以『不得使用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包括港澳臺地區)購買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為由,對其申請不予登記。
王先生認為,蘇有朋作為購房者,應當知曉大陸相關法律法規,但他仍將名下房屋出租用於商鋪經營;時代之家作為專業中介公司也應明知上述規定。於是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三方合同,蘇有朋退還租金押金,並賠償裝修費等各項損失共計44萬餘元。
時代之家否認做過這筆生意,申請對合同中的公章進行鑒定。昨天下午,法庭出示鑒定結論,稱合同中的公章與時代之家的注冊公章不同。因此,時代之家代理人認為,此事與時代之家無關。
蘇有朋的代理律師則認為,王先生找的中介人員可能涉嫌合同詐騙。在此案中,蘇有朋只負責提供房屋,辦理工商登記是承租者的事;王先生裝修時沒征得蘇有朋同意,不認可裝修費用;且合同已經到期,蘇有朋尚未收到後續租金。因此,代理律師當庭提出反訴,要求解除這份三方合同,並向王先生索賠違約金58萬餘元。
『我不承擔違約責任。這房子一直都空著,現在我要想拿回自己的東西,都得物業征得蘇有朋同意。』王先生表示很委屈,認為蘇有朋作為大明星,其團隊對於大陸法規的不了解,導致自己損失慘重。
蘇有朋的代理律師反駁說,工商部門的內部規章不屬於法律法規,蘇有朋買房和出租都不違法。
朝陽法院沒有當庭宣判此案。(記者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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