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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露真潤核桃露』是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研發的新品,有兩種規格:310毫昇和240毫昇,結果正式生產不久便停產,期間,該公司還因『露露真潤核桃露』本是普通食品卻非法宣傳療效,而受到承德工商局的行政處罰。這其中的新品研發、品牌推廣和市場營銷費用等究竟投入了多少?其產值是多少?是虧損還是贏利?
如今,針對已經上市銷售的『露露真潤核桃露』,承德露露仍未履行召回。此外,有消費者依法提出10倍索賠,該公司也是置之不理。
作為一家上市公司,承德露露刻意封鎖相關消息逾1年時間,至今仍未公開披露有關情況。
違反《食品安全法》,承德露露『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來自河南的消費者劉軍(化名)發現,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露露真潤核桃露』,其包裝上印有《本草綱目》記述:核桃仁有『補氣養血,潤燥化痰,益命門,處三焦,溫肺潤腸,治虛寒喘咳,腰腳重痛,心腹疝痛,血痢腸風』等功效字樣的內容。
針對上述宣傳,劉軍認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了《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構成欺詐行為。
2009年7月25日,劉軍作為申訴人向承德市工商局提出書面申訴,提出4點請求:1、依法對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違法行為予以處罰;2、書面告知結果;3、責令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4、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10倍賠償申訴人。
2009年8月12日,承德市工商局對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承工商處字(2009)第100號),該處罰決定書指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露露真潤核桃露』包裝上的宣傳屬於廣告,該廣告宣傳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8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誇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上所載明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承德市工商局作出的該處罰決定書認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欺騙和誤導了消費者,屬於發布違法廣告。』對該公司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處罰數額,依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承德市工商局已在2009年8月7日前告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09年8月11日,該公司未進行陳述、申辯,沒有提出聽證。
承德市工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86條,對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該案件已經結案了。』承德市工商局商廣科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
未公開披露,承德露露隱瞞產量和停產時間
2010年9月10日,在承德市工商局,中國商報記者看到了歸檔時間為2009年8月20日的『行政處罰案件案卷』,在該案卷中,記者查看了一份『詢問(調查)筆錄』。
該筆錄顯示,2009年8月6日上午,在承德市工商局商廣科辦公室,兩位工作人員詢問(調查)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姜柏平。
筆錄載明:姜柏平說,『露露真潤核桃露』是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從2008年12月份至2009年1月份生產的,從2009年1月份就不生產了。生產45萬罐,出廠價是每箱43.50元,每箱是15罐,產值約120萬元。』
針對具體的市場銷售,姜柏平是這樣說的:『我們在打市場銷路時贈送一部分,發給職工一部分。在市場銷售中銷的不好,又降價銷售一部分,所以賠錢,沒有利潤,在這個品種上還虧損呢。』
就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露露真潤核桃露』在包裝上印有《本草綱目》記述,承德市工商局工作人員詢問姜柏平,該產品是普通食品還是保健食品或藥品?姜柏平明確回答:『此產品是普通食品』。
2010年9月10日,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在關於真潤核桃露生產情況的說明中指出,『規格為1*15*310ml的真潤核桃露是從2008年10月5日開始生產,2009年5月19日停產;規格為1*15*240ml的真潤核桃露是從2008年11月30日開始生產,2009年12月17日停產。以上兩種規格產品總計生產500噸。』
顯然,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姜柏平對承德市工商局所說『2009年1月份就不生產了』,是在刻意說謊。
『看來,露露股份公司對你們記者說了實話,對我們工商局說了假話。』承德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員說。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說,真潤核桃露只是在生產的初期更換過一次包裝,對『產地』做了更改,更換為『北京市懷柔區』。此後再沒有更換過包裝。
在上述『行政處罰案件案卷』中,記者看到了一份由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真潤核桃露包裝圖形,該包裝圖形中的『產地』為『北京市懷柔區』。
記者發現,在該包裝圖形中,有關《本草綱目》的記述赫然在列。
事實上,就在承德市工商局給予露露股份公司行政處罰的2009年8月份,規格為1*15*240ml的真潤核桃露依然在生產,直至2009年12月17日停產,其包裝一直有《本草綱目》記述。
即便是2009年12月17日停產,常溫狀態下保質期為18個月的真潤核桃露,目前依然可能會在市場上正常流通。既然承德市工商局認定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欺騙和誤導了消費者,屬於違法廣告』,那麼,承德露露為何不積極主動地啟動召回程序?又為何刻意封鎖消息不及時公開披露?作為一家上市公司,承德露露的這種行為,是不是侵犯了投資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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