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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沒有相關的執行依據,也不組成合議庭合議,還代理院長簽發公告,最終將當事人的合法房屋強制拆掉,致使國家賠償22萬餘元。昨日,因為涉嫌濫用職權,營口市大石橋法院原副院長程景志和原執行庭庭長劉明耀在蓋州市人民法院受審。
1998年,家住大石橋的王某同大石橋供銷社簽訂協議,租用供銷社的6.69畝土地和鐵路專用線。
王某說:『當時簽了兩個合同,一個是鐵路專用線的合同,一個是房屋和土地的租賃合同。由於沒有征得糧戶的同意,導致我不能使用鐵路專用線,所以我將供銷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我的租金。 』
大石橋法院判決,王某租用的供銷社土地被拍賣,以償還王某的租金,並撤銷鐵路線專用合同。
隨後,大石橋法院進行了拍賣,餘某以97萬元的價格競得了土地。但是,當餘某要使用土地要求王某離開土地時,卻被告知不能完全使用。
原來王某此時已經在租賃的供銷社土地上建起了庫房,而且房屋和土地的租賃合同還在繼續執行,並沒有列入拍賣的事項。但大石橋法院為了將土地執行給餘某,於2003年強制拆除王某的房屋。
為了討回說法,王某向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反映,中級人民法院在2006年作出決定,撤銷大石橋法院的強制執行,賠償王某22.9萬餘元。而餘某付了錢沒有得到土地,目前也在申請國家賠償。
由於給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營口檢察機關對當時主管執行工作的副院長程景志和當時負責執行的執行庭庭長劉明耀提起了訴訟。
國家財產損失的背後是一步步的違規操作。『當時我手裡房照手續都齊全,也向法院提出過三四次異議,但是也沒有阻止拆除我的房子。 』王某說。
昨日,檢察機關舉出的證據也表明,王某曾向大石橋法院以書面形式遞交過三到四次異議。按照法律的規定,大石橋法院應該同樣以書面形式一一回復,但當時主管此事的副院長程景志卻只在第二次的時候書面回復,其他幾次都置之不理。
對於執行的依據,程景志表示是按照當時兩級法院判決進行執行,王某的租賃協議已經廢除,是可以執行的。
但是檢察機關指出,當時法院判決解除的是王某與供銷社的鐵路專用線路協議,王某的租賃協議當時還是有效的,而且王某的庫房辦理過房證,是合法建築。
同時,檢方表示,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當時程景志並沒有組織合議庭合議此事,從而拿出一個意見。按照法律的規定,面對重大事項,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但程景志卻一個人作出了決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在法庭的交鋒中,檢方指出,本來應該由院長簽字纔能生效的法律公告,卻變成了由副院長程景志代簽,這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原執行庭庭長劉明耀表示,當時知道公告是由副院長代簽的,但並沒有進行糾正,反而按照這個不合規的決定進行了執行,最終導致國家遭受損失。
昨日,兩人在法院已當庭表示懺悔,蓋州法院將經過合議之後擇日宣布判決結果。特派營口記者韓遠飛
(遼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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