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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切實加強煤礦安全工作,充分發揮煤礦領導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貴州省能源局、貴州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貴州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在最近聯合制定並出臺實施的《貴州省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實施細則》中,規定貴州省境內各類煤礦今後都必須執行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無論生產礦井還是建設礦井,煤礦每班都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昇井。
按照這一實施細則,今後貴州煤礦領導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的,有關部門將責令改正,並對煤礦處15萬元的罰款;對發生事故而沒有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的煤礦,除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外,還將按照發生事故的嚴重程度處以2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將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