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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不滿14周歲的小學六年級女生佳佳,在同學的引見下,認識了一個校外男生。沒想到男生是色狼,佳佳被性侵害。令人發指的是,強奸犯的同案犯竟然是一名未成年女孩。在佳佳拒不順從時,這名女孩的勸說和示范使色狼得逞。
案件回放
小學女生兩次被性侵害
佳佳的同班同學小潔認識一些社會上的朋友,其中有『80後』男小強和『90後』女小文。去年4月的一天,小強對小潔和小文說,想找一個能『上床』的女友。小潔沒過大腦,拿起手機就給佳佳打電話,把佳佳約了出來。四人吃過晚飯後,小強提出到自己的住處玩一會兒。到了家裡,小強提出要跟佳佳交朋友並發生性關系,佳佳拒絕了。這時,叫佳佳出來的小潔感覺不對勁,提出要和佳佳一起回家,被小強和小文攔住。膽小的小潔自己回去了。
屋裡就剩下小文、小強和佳佳三人。小文大佳佳兩歲多,以姐姐的口吻勸導安慰佳佳,讓她的情緒穩定下來。隨後,小文開始脫衣服,在她的示范下,佳佳也開始脫。就這樣,小強順利地與佳佳發生關系。在小強奸淫佳佳時,小文還在一旁開導勸慰。幾天後,小強打電話叫佳佳過來,與小文三人一起來到東麗區一個小旅館內,再次和佳佳發生關系。
小文生於1993年,本案發生時已年滿16周歲,到了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因而檢察機關把她與小強一並公訴至法庭。法庭上,小強和小文均表示認罪,但各有辯解。小強的理由是,他在發生關系時,作了初步了解,知道佳佳的年齡是15虛歲,不知道她不滿14周歲。小文的辯解是,佳佳在與小強發生關系時並沒有反抗,是自願的。
法院判決
小強和小文是強奸共犯
東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小強為滿足個人私欲,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被告人小文在被害人拒絕與小強發生性關系時,主動勸解被害人並示范脫衣,致使小強完成了奸淫行為,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強奸罪,且系共同犯罪。鑒於小文犯罪時已滿16周歲,尚不滿18周歲,應從輕處罰。
對於佳佳的年齡,法院認為,二被告人在對其實施強奸時明確知道其是小學六年級在學學生,按照本市小學入學的年齡推算,二人應當知道被害人在當時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以強奸罪對行為人定罪並從重處罰,二被告人的當庭辯解不能成立。
基於上述原因,法院一審判決小強和小文共同犯有強奸罪,小強判刑7年,小文判刑4年。
【律師說法】
法律意識淡薄
學校應擔責任
天津市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委員、天津君利律師事務所崔雲玲律師認為,此案暴露出對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教育的欠缺。『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我認為,學校和家長對她的自我保護意識教育不夠,雖然案發時她還不滿14周歲,但基本的判斷應該形成了,對於發生性關系會帶來的後果也應該有所預見。而本案中,被害人在性自我防御和保護方面的風險意識淡薄,也是本案發生的原因之一。』
『站在被告人角度,可能案中的小文對這件事的性質都還沒搞清楚,以為是在幫朋友的忙,說明普法工作做得還很不夠。』
同時,崔律師認為,在類似的案件中,學校應該擔一些責任。『不能一味追求分數,法律教育必須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