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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警察依法執行公務,與防范警察違法侵犯民權應同時進行。倡議設立『襲警罪』的專家們,可否研究過如何以刑法來應對『權力襲警』的問題?
10月24日《重慶晚報》報道,據重慶警方公布的數字:今年1-9月,重慶警方已經查處各類侵害民警合法權益、阻礙民警正當執法的案件165起。9月30日,在武隆縣仙女山鎮組織暴力妨害民警執行公務的億萬富翁餘海波等,也在警方嚴懲之列。
為維護民警執法權益,重慶警方牽頭組織『反襲警工作研討會』,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辦、市高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和律師紛紛支招。這些招數中,最被看重的,還是建議設立『襲警罪』。
應當說,這並不是『新招』。早在2003年,就有王午鼎等35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建議在《刑法》中增加對襲警犯罪的處罰條款。七年來,圍繞是否應專門設立『襲警罪』的爭議至今仍未停歇。
回顧這場曠日持久且懸而未決的爭議,我們可以看到,正反雙方似乎很少有針尖對麥芒的直接交鋒。正方的理由:一是基於警察權的特殊性應予特殊處理;二是單設襲警罪有許多國外立法淵源可茲借鑒;三是襲警事件日益增多,不嚴懲不足以應對。
反方的理由主要也有三條:一是現行刑法已有『妨害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應付『襲警』並非無法可依,再增『襲警罪』純屬多此一舉;二是與襲警事件頻發相對應的,是警察濫用職權傷害老百姓的違法案件也在發生,是否要設立『襲民罪』?三是遏制襲警事件頻發態勢不在入罪,而在警方模范守法、文明執法。
我認為,是否應設立『襲警罪』,固然可以在法理上和立法技術上展開討論。但弄清誰在襲警,甚至再擴展開去,弄清誰在乾擾警察依法執行公務,更是個不容回避的問題。
在警察執行公務過程中,確實會遇到一些個體公民妨礙執法、侵害警察權益的現象。不過,當下更常見、更嚴重的襲警往往發生在群體性事件中。以10月13日發生在廣西蒼梧的拆遷糾紛為例,有張觸目驚心的現場圖片在網上廣為傳播。畫面中,一名警察被打得血流滿面倒在警車旁,這的確令人不安。但為類似的『襲警案』追根溯源,還在一些地方黨政領導濫用警力,使當地本就緊張的官民關系,激化為警民衝突——貴州瓮安事件、雲南孟連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表現出來的都是『衝突』,而不是單純的『襲警』。這些衝突的根源在地方,而不是刑法中有無『襲警罪』。
也因此,是否應設立『襲警罪』其實並不僅僅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從立法目的上看,多數公眾都會同意應嚴懲『襲警』行為。是通過提高『妨害公務罪』的法定刑,還是通過新增『襲警罪』來實現這一目標,對於民眾來講,意義並不大。
民眾更為擔心的,其實是『選擇性立法』。妨害警察執法的主體,最常見的並不在民間,而在地方黨政領導動輒就越權把警察推到糾紛第一線。保障警察依法執行公務,與防范警察違法侵犯民權應同時進行。倡議設立『襲警罪』的一眾專家們,可否研究過如何以刑法來應對『權力襲警』問題嗎?
最近中央提出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有些警民衝突就屬於這個范疇。如何化解這些矛盾,就需要地方官員應該『著眼於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設立『襲警罪』與這個目標是相違背的。□剛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