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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塘沽鹼渣山治理工程第一個住宅小區的芳雲園小區,已經由『明星小區』變成了讓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頭疼的『問題小區』。自開發商撤出後,物業管理公司也將應履行的管理義務束之高閣,小區成了名符其實的『棄管小區』。小區大門癱瘓、路燈全部損壞,施工單位遺留下的臨時施工簡易工房殘破不堪,小區公共設施及公共部位存在嚴重問題得不到解決,廣大居民怨聲載道,開發商卻與物業單位相互推諉。記者從解放路街道辦事處得知,由於大多數小區業主入住前沒有查驗小區公共部位及設施的質量達標情況,以至於存在質量問題的部分無法被發現並及時得到維修,僅小區路燈恢復照明一項就需要資金幾十萬元。作為責任主體的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遺留下來的問題,已成為小區全體業主及街道辦事處『所不能承受之重』。
法規解讀:物業先查驗責任可明確塘沽物業辦負責人鞠主任表示,在此前商品房交房過程中,絕大多數業主只對自己購買的房屋內部進行檢查驗收,而對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施不進行查驗。因此,這些未被查驗的部分若存在質量問題,並不能被發現並要求開發商維修。一旦在房屋保質期外出現故障,就得使用公共維修資金維修,損害了業主的利益。而《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的出臺,類似芳雲園小區業主的遭遇將得到有效規避。
《查驗辦法》規定,開發商必須在確保物業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纔能撤出,交接後發現隱蔽工程質量問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以及給業主造成經濟損失的,也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及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辦法的實施可以幫助業主第一時間發現問題,明確維修責任,也就意味著最終交到全體業主手中的是合格的物業。』鞠主任告訴記者。
此外,辦法規定,在物業承接查驗活動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惡意串通、弄虛作假,侵害業主利益的,雙方應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業主也可憑借知情權和監督權,向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查驗的行為進行投訴。』鞠主任呼吁新建小區有公益心的業主盡早站出來組建業委會,參與到物業承接查驗工作中,更好地享受監督權。(記者張文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