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重慶忠縣土地儲備整治交易中心原副主任陶泓,在六年時間內,利用職務之便,在負責國有土地招拍掛工作中,先後在步行街、濱江路、車上、酒店飯局、辦公室等處收受賄款,用於購房、買車、借與他人和日常開銷。今日上午,記者從重慶市忠縣人民法院獲悉,陶泓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依法追繳非法所得95萬元,上繳國庫。
6年時間收13人賄款95萬元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3月30日,陶泓被任命為忠縣土地儲備整治交易中心副主任。2006年8月10日,忠縣國土資源局確定其主持該中心全面工作。
2004年3月至2010年春節期間,陶泓利用擔任忠縣土地儲備整治交易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負責國有土地招拍掛工作中,先後在忠縣工商局背後步行街、西山濱江路、車上、酒店餐桌、辦公室、中醫院門前大街上,先後收受冷某、聶某、蔡某、周某、牆某等13人賄賂共計人民幣95萬元。陶泓在收受巨額賄款後,用於購房、買車、借與他人和日常開銷。
庭審辯稱刑訊逼供要求宣告無罪陶泓在庭審時辯稱,其收受楊某1萬元好處費幾天後即上交紀委,不應當認定為受賄。其在某賓館門口收取劉某5萬元後,在短時間內就已經退還,且檢察機關指控其在中醫院門前大街寂收取劉某5萬元不是事實。收聶某6萬元系聶某支付的借款利息,並非受賄款。收取萬某5萬元系借款,並出具有借條。
陶泓的辯護人辯稱:公訴機關指控陶泓受賄的相關證據達不到充分確實的標准,指控的受賄罪不能成立。其主要表現為陶泓的庭前供述取證程序不合法,有誘供、刑訊逼供之嫌。且收受劉某5萬元已及時退還,收受楊某1萬元已及時上交紀檢部門,不應以受賄論處。
陶泓同時辯稱,檢察機關的其餘指控受賄事實均不成立。且辯稱紀委、檢察機關庭前通過刑訊逼供手段,向其取得有罪供述不應當采信,要求法庭宣告其無罪。
構成受賄罪獲刑13年6個月陶泓及辯護人提出庭前供述系檢察機關誘供、逼供,取證程序不合法等意見,法院審理判決時認為,陶泓在紀委『兩規』期間,交待其收受湛某、聶某等19筆賄款共計90餘萬元的事實。與檢察院對其10次訊問的主要受賄事實相符,故其供述的受賄事實,並非系檢察機關刑訊逼供所形成。同時,庭審中,公訴人提供陶泓的供述,證人作證的同步錄音錄像、忠縣職務偵查局的辦案說明等,證明了控方證據的合法性。其辯護人雖然認為陶泓有被刑訊逼供之嫌,但並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同時辯護人也主張陶泓庭前主動向辦案機關供述了大部分受賄行為的事實。故法院認為陶泓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陶泓的辯護人提出其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法院判決時認為,認定自首或以自首論情節的前提是歸案後如實供述案件事實並認罪,故陶泓不符合刑法規定認定自首或者以自首論的情形,該辯稱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因為陶泓雖然主動交待了收受聶某、蔡某、湛某等人好處費40餘萬元,但其在庭審中卻不認罪,並推翻之前的供述。且陶泓在被紀委『兩規』期間,在紀委掌握其收受冷某好處費實為50萬元事實後,陶泓纔做了如實交待。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陶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利,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陶泓上交紀委的1萬元因其佔有時間不長,且系在案發前主動上交,依法應當從犯罪金額中減除。其退出部分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