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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引人關注的第47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依法征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財產征用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署名備查,征收組應當有公證人員參加。
征用時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應急處置征用手續並登記造冊。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應急征用的,征用執行人員在情況緊迫並且沒有其他替代方式時可以強制征用。
被征用的財產使用後,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應當返還被征用人。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不能繼續使用、無法歸還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昨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立法聽證會在成都舉行。《草案》中關於『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必要時可征用個人財產』的第47條規定內容,成為21名聽證代表熱議的最主要話題。
{他們細說法理}
『突發事件』應當如何界定?如何杜絕以『征用』之名『濫用公權』?個人財產被征用後,又該是怎樣的返還、賠償程序?參與聽證會的21名代表中,大多數都贊成『政府為公共利益依法征用公民私產』的規定,但也有代表在部分環節提出了自己的疑慮及建議。
律師:
應由省人大立法
去除征用內容
也有代表從法理層面,對草案內容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四川華敏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敏表示,依據我國憲法和法律,放眼世界法制國家,在突發事件情況下依法征用公民私人財產,具有必要性、正當性。
『但依據《突發事件應對法》第9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也就是說,《草案》無權規定縣級以上政府相關的具體職責。』此外,張敏還表示,依據《物權法》第44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即僅有『法律』可以規定征用的權限和程序,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均被排除。『而《草案》第47條對征用程序的細化,與物權法的這一規定產生了抵觸。』
由此,張敏認為,《草案》內容超越了省級政府規章的權力范圍、與法律法理存在衝突,纔導致其內容引起如此廣泛的關注、擔懮和質疑。他建議,將立法主體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改為省人大,即由省人大依法制定關於突發事件應對的地方性法規;此外,還要去除《草案》中關於征用的全部內容。『受限於整體的立法環境,我們不應超出地方立法者的權力范圍,去要求一部不是以征用為重點的地方規章,對征用做出周到細致恰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