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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評估與考核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轄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必要時可派出工作組。
中央直屬駐粵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定職責,根據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予以配合和支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綜合協調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相關部門、駐地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中央直屬駐粵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各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按類別組織、協調和指揮同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接受本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的領導。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日常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指揮機構建設。省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設立應急管理辦事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或者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建立健全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第六條各級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成立應急管理專家組,建立健全專家決策諮詢制度。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的預備費應當優先保證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扶持政策和優惠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機構等開展公共安全技術理論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促進應急管理教學科研一體化。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聯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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