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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趙先生妻子生病去世,留有10歲兒子小明。2007年2月,趙先生與離異婦女朱某結婚,朱某有一5歲女兒小梅,隨同朱某一同來到趙先生家生活。2008年3月,朱某生下兒子小強。夫婦二人細心照顧3個孩子。2009年8月,趙某夫婦在一次旅游途中遇車禍身亡,3個孩子由趙某的母親李氏撫養。2009年12月份,小明在上學途中遭遇車禍身亡。該案中,趙某夫婦及小明的遺產該如何繼承?
該案主要涉及第二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遺產繼承問題。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緣的兄弟姐妹、半血緣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1)全血緣的兄弟姐妹是指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相互間有繼承遺產的權利。(2)半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是指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的兄弟姐妹與全血緣的兄弟姐妹一樣,相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3)養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相互間有擬制的旁系血親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養兄弟姐妹之間的法律地位如同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法律地位一樣,相互間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但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所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解除,相互間不能有繼承遺產的權利。(4)繼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是由於其父母再婚而形成的法律擬制旁系血親,繼兄弟姐妹之間並無血緣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只有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纔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既有權繼承繼兄弟姐妹的遺產,也有權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祖父母是父親的父母,外祖父母是母親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為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遺產。繼承法上的祖父母也包括親祖父母、親外祖父母、養祖父母、養外祖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祖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外祖父母。
本案中,小明、小強、小梅3個孩子與趙某夫婦都存在血緣關系,故趙某夫婦的遺產應由3個孩子和李氏4人共同繼承。小明死亡後,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不存在,故其合法繼承人只有屬於第二繼承順序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小明與小強是同父異母,屬於半血緣關系,按照《繼承法》規定,他們之間有相當於親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小梅與小明屬於繼兄妹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只有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之間纔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本案中小明、小梅都是年幼的孩子,不可能形成撫養關系,故小梅不能繼承小明的遺產;李氏是小明的祖母,依法具有繼承權。 (張士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