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網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據了解,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費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機構分別征收的。按照1999年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哪個機構來征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這次社會保險法規定統一征收,是一個重大的決定。
『這些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也在為這件事情做調查研究,分析各地不同機構征收的利弊,尋找更好的管理體制。』胡曉義說,『國務院有關部門將會按照法律的規定繼續進行這方面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