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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的奧迪汽車發動機進水,車主維修發動機花去9萬餘元。然而保險公司卻以『格式條款規定該情形屬免責』為由拒絕賠償。『白紙黑字』的格式條款真的有效嗎?近日,天津仲裁委員會對該案作出裁決,認為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對免責條款作出提示和說明,所以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去年6月,北辰區某科技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單,約定科技公司為其所有的奧迪牌汽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科技公司為車輛交納1.1萬餘元保險費。去年7月24日晚,科技公司總經理夏先生駕駛投保汽車行駛至市內一家商業中心門前時,因路段積水造成汽車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損壞,夏先生將該情況通知了保險公司,並將車輛送去修理,總共支付修理費9萬餘元。夏先生多次請求保險公司給付其修理費,但該公司卻以『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於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原來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有幾項關於保險公司免責的格式條款,其中有一條是『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應該免責。
科技公司的代理人、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淑霞認為:根據《保險法》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未履行該義務,所以免責條款對他不產生效力。科技公司提出仲裁請求,請求裁決保險公司給付其保險金9萬餘元,並給付其律師代理費1萬元。保險公司表示,第一項請求,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予理賠。關於律師費,保險公司表示,該請求沒有依據,因此也不予給付。
仲裁審理
仲裁庭經審理,裁決保險公司賠償科技公司車輛維修費9萬餘元,並給付科技公司因聘請律師產生的相關費用6500餘元。仲裁庭認為,本案保險合同符合《保險法》和《合同法》規定,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認為,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合同系采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簽訂的。《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責條款負有提示說明的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如認為格式條款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此應負有舉證責任,證明其已履行了向科技公司提示和說明該免責條款的義務。然而保險公司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作為抗辯。仲裁庭認為,雙方保險合同中『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責任免除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限額內賠償被保險車輛的發動機維修費。
本組撰文新報記者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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