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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中組部印發了《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共9條內容,著眼於事前把關和事前預防,為正確選拔任用乾部築起了『防火牆』。
1、明確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12種報告事項分為兩類:一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的事項,包括越級提拔乾部等5種情況;二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事項,包括破格提拔乾部等7種情況。通過實施報告制度,實行事前把關,有利於強化對選人用人行為的監督,防范用人上的違規現象發生。
2、明確了答復報告內容的時限。規定: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乾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3、明確了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情況處理。對應當事先報告而未報告的乾部選拔任用工作事項,規定: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乾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將此列為責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確對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將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乾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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