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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證券時報》報道深交所日前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董監高股份管理以及董監高離任後減持本公司股票的行為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
通知提出了四點要求。其中規范上市公司董監高減持股票的行為,規定上市公司董監高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而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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