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指出,發展中國家應根據《公約》及其《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的要求,在獲得發達國家資金和技術援助的前提下,采取相應規模的適當舉措。作為立法者,中心任務是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國內規則,起草和通過國內立法,監督政府執行國內法和履行自己的國際承諾。
論壇是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與『全球議員和諧環境組織』聯合召開的,與會的各國及地區的代表就『在國內立法和國際承諾間架設橋梁』的主題展開了討論,並分別介紹了各國立法情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