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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居民在室內堆放雜物引起火災,而大火將一罩棚引燃後致火勢擴大,又禍及一鄰居房屋,致其家具、電器等受損。事發後,受損方將『肇事』鄰居及罩棚所有人等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判令『肇事』鄰居擔責八成,罩棚所有人擔責二成。
據市民古某夫婦稱,2009年7月17日,因其鄰居齊某在臥室內堆放可燃雜物且無人看管,引發火災,隨即大火又將邱某違章私搭的罩棚引燃導致火情擴大,並將火災直接引入古某房屋。幸而古某一家避難及時,未發生人身事故,但家中財產損失達2.1萬元。為解決火災善後事宜,古某夫婦不得不向單位請假,造成二人誤工費損失計1326元,裝修費計3650元。事後,古某夫婦與齊某等人因賠償問題引發爭執,考慮到齊某所住公產房的承租人是其祖父(已故),而齊某之父也已去世,古某夫婦遂將齊某及其叔叔、姑姑等人,房屋所有人某置業公司和邱某一並告上法庭,索賠經濟損失2.6萬餘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
法庭上,被告邱某提出,火災是由齊某家引起的,自己也是直接受害人,也有損失。另外,罩棚不是其私自搭建的,經過了居委會的認可,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被告齊某未出庭,其叔叔、姑姑則認為,二原告索賠數額過高,另外該事故應由齊某和邱某擔責,與其沒有關系。被告置業公司也提出,按照相關規定,起火原因不是房管部門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不應承擔責任。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二原告居住的房屋發生火災,是由被告齊某房屋引起,著火時齊某沒在該房屋內,導致火向四周蔓延,引燃西側窗外的罩棚,該罩棚系被告邱某搭建,罩棚燃燒過程中又引燃了原告房屋的外窗,造成原告室內電器不同程度燒損。綜上分析,被告齊某負主要責任,被告邱某負次要責任。對於二原告損失財產,因原告不能提供所損失財產的發票,故法院參照火災現象勘驗筆錄和火災事故認定書,及二原告提供的證據酌情認定為1萬元。對二原告主張的房屋裝修費3650元、誤工費1326元,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二原告稱損失字畫等財產因證據不足不予考慮。二原告要求其他被告負連帶責任的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被告齊某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的80%,即1.1萬餘元;被告邱某賠償20%,即2900餘元。(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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