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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一男子以虛構的財產作為抵押,向他人『借款』兩萬餘元,後攜款逃匿。該男子落網後,於日前被天津市河西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4個月,罰金5000元。
29歲的宋某原是天津市一家辦公用品銷售公司的負責人。2009年9月18日,在河西區一底商內,宋某在不具備還款能力的情況下,為被害人徐某及吳某提供虛假的《房屋租賃合同》及河西區一套房產的處置權《聲明》作為擔保,與被害人徐某簽訂了《抵押借款合同》,騙取被害人徐某、吳某人民幣2.46萬元後逃匿。被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於今年2月9日將宋某抓獲歸案。(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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