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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09日訊
當前,迫於城市的高房價,或為了等待房產昇值,很多人選擇在農村投資買房。殊不知,由於不了解農村房屋的特殊性,這一行為,也給他們帶來了很大風險。
買了房子成了被告六年前,海鹽縣百步鎮的劉力強看中了沈蕩鎮一幢農村房屋,和當時的房子主人老高簽訂了房屋轉讓協議,支付相應轉讓款後,劉力強開心地入住了。誰知,六年後,老高一家卻把劉力強告上了法庭,聲稱當初的買賣行為不作數,要求劉力強立即騰空並歸還房子。
老高一家的理由是:這幢房屋是家裡成員共有的家庭財產,老高在沒有取得所有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賣房,這一行為應屬無效。老高一家還以宅基地使用證書證明了他們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在我國,必須堅持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相一致的原則,由於房屋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對房屋的轉讓應當限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內,且必須經鄉(鎮)政府批准。從這點來看,該房屋買賣明顯無效。』老高一家的辯護律師明確表示。
劉力強則認為,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由老高的兒子高某起草,簽協議、交房款時,老高夫婦都在場,所以,該買賣合同應該有效。
『我在這裡都住了這麼多年了,裝修、維修,還接通了自來水,現在這房子還可能涉及拆遷,房屋價格明顯提高,你們這樣做,不是不守信嗎?』劉力強很氣憤。
農村房屋買賣要留神由於該案涉及農村房屋買賣,考慮到案件特殊性,法院做了大量調解工作。10月9日,雙方終於達成調解協議:解除房屋買賣協議,劉力強於10月11日前將房屋騰退並返還給老高一家;老高一家10月11日前返還並補償劉力強購房款52500元;任何一方不履行該協議,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000元。
『當事人出售自己的財產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但由於農村房屋買賣的特殊性,買賣雙方必須要考慮與土地權屬相關的法律規定。』承辦該案的法官表示,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一戶只能享有一處。只要是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是城市居民,非經法定程序,均不得享受農村的宅基地使用權。
由於本案中,劉力強並非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不得享受該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就不得向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房屋。『實際上,即便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由於受法律「一戶只能享有一處宅基地使用權」規定的約束,房屋的買賣,也不能像城鎮那樣,可以自由進行。』辦案法官補充道。
據嘉興日報記者楊茜通訊員王海燕郁菊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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