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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CCTV的『焦點訪談』報道,一些互聯網營銷企業,操縱『水軍』引導網絡輿論。『為了炒作,一些個人和公司在采用網絡推手的同時,還提供網絡打手,就是在炒作一個公司知名度的同時,通過互聯網來打擊、破壞競爭對手的形象。針對不同的企業,網絡推廣公司給出的方案不盡相同,但都秉承一個原則:栽贓陷害。』
『栽贓陷害』,一個多可怕的詞語。如果一個行業以『栽贓陷害』為經營業務的話,那麼這個行業是著實讓人生怕的。在網絡推廣面前,公眾和企業缺乏安全感。但是在譴責這個行業無良行為的同時,我們必須反思,這種情況是怎樣造成的。只有找到其生成的原因,纔能夠更好地管理這個行業。
不得不承認,整個社會對於網絡特性缺乏更細致的研究,因此管理制度和手法上就跟不上其發展速度。『網絡是一種新的媒體,每個人都可以在上面發言,任何人都可以圍觀。』這句話很清晰地說明了網絡的特點。這個特點正面的作用是讓更多的人公平地參與到社會事務之中。與此同時,其負面作用就是,由於發言缺乏監管,那麼魚龍混雜就在所難免,因此『栽贓陷害』也就有了所謂的生存空間。因此說,如何保證公民言論自由和公平的同時,對網絡進行管理已經是當下重要的命題。
在法律層面的體現就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記者相繼撥打了文化市場舉報熱線、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等幾個相關部門的電話,但是他們都表示,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和管理網絡炒作行為。』任何一個行業都不能只靠自律,其必須有相關法律的他律。如果沒有法律的監管,在利潤的刺激之下,自律就顯得非常蒼白了。在筆者看來,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已經是迫在眉睫了,否則『栽贓陷害』就不會停止。(沈東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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