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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真的出臺關於隨意墮胎的規定嗎?』『新規定與以前的老規定內容有什麼改變呢?』今天本報不斷接到讀者打來的諮詢電話,詢問關於海南省出臺實施的《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的有關事宜。
今天,網絡上一則『海南出臺新規:懷孕過百天擅自「人流」將受罰』的消息引起許多市民的關注。許多市民打進本報新聞熱線諮詢終止妊娠的相關事宜。記者今天采訪海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了解到,《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早在2003年就已經出臺,直至今日都在執行,並且中途未做過任何修改。
對於『懷孕14周以上不得隨意墮胎』的說法,省計生委的負責人說正確的表述應為『懷孕14周以上不得隨意人工終止妊娠』。關於『因離異、喪偶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人工終止妊娠,均可向計生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後可到指定的引產機構進行終止妊娠手術』的說法,這位負責人表示『文件中沒有這樣的規定』。
這位負責人說,孕婦在檢查時,通過院方鑒定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胎兒有嚴重缺陷,或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的,孕婦可在醫院的指導下終止妊娠;如是非醫學需要而將胎兒終止妊娠的,需要獲得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到指定的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施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或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胎兒性別鑒定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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