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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陝西安康市漢濱區委、區政府召開公開處理大會,宣布拘留17名『阻撓重點工程建設』的村民。對於社會上對此舉『漠視人權與相關司法規定』的廣泛質疑,漢濱區區委宣傳部近日向媒體發了一份『情況通報』,稱:『在非常時期采取非常措施,對暴力犯罪、嚴重刑事犯罪以及造成重大影響的典型案件,通過公開曝光的形式震懾犯罪,教育群眾,及時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社會效果明顯,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傳作用。』(《東方早報》11月7日)
『情況通報』的最大看點或許不是『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傳作用』,而是『在非常時期采取非常措施』的限定語。這話有兩層意思,一是承認這種做法不正常,因為這不過是在非常時期采取的非常做法;二是非常時期采取的非常措施,是要達到非常目的,即『震懾犯罪、教育群眾、消除影響、普法宣傳』。可當幾個排比的『非常』聯系在一起,一點都看不出『明顯的社會效果』,只是看到『非常違法』的隱懮。
首先,『在非常時期采取的非常措施』本身就違法之嫌。法治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無罪推定,即在通過司法程序確認當事人犯罪之前,當事人都應被推定為無罪,無罪的當事人顯然不應受到『示眾』的人格侮辱。另外,從上世紀80年代末開始,公安部就單獨或聯合多部門多次下發通知,要求即便在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時,也要堅決制止游街示眾等有損人格尊嚴的做法,甚至特意要求對於死刑犯也應如此。舉重以明輕,既然死刑犯的人格尊嚴都應受到充分尊重,還有什麼樣的『犯罪人員』的人格尊嚴不應受到充分尊重?
其次,違法行為能達到合法的普法宣傳目的嗎?手段已然違法,再打一個合法旗號,實在是掩人耳目,這也就是為什麼當地宣傳部門和公安部門的領導,面對記者提出的『公開拘留的方式是否妥當、合法』的疑問時,均回避而不敢表態的原因。事實上,在非常時期采取非常措施,就是想要讓受眾感到『非常震撼』甚至『非常恐懼』,通過恐怖性威脅來震懾公眾,而不是進行普法宣傳。
再者,恐怖性威懾能讓公眾心服口服並消除社會影響嗎?安康市漢濱區所說的非常時期,就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施工受到了部分村民阻擾,為防范類似事件再度發生,必須『殺一儆百』,但村民緣何阻撓『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難道只是無事生非、尋釁滋事?按照村民的說法,他們只是在補償款非常不合理且遲遲不能到位的情況下,纔無奈地佔據道路,由此與名義上前來協調實則『抓人』的警方發生衝突。如此粗暴的態度和做法,再加上對村民的公開拘留,只會火上澆油,暫時的社會影響可能會在強力之下被消除,但事後必然反彈。
由此可見,非常時期、非常舉措、非常效果等一系列『非常××』的背後,往往都隱含著這樣或那樣的『非常違法』以及利益的『非常不平衡』。其實,那17名『阻撓重點工程建設』的村民,不也是在用『非常方式』來對抗『非常措施』嗎?而正是在這種『非常××』的來來往往之中,權力一再被濫用,權利總是被侵犯,從而成為『非常不穩定』、『非常不和諧』的致命誘因。在法治社會中,這樣的『非常××』還是越少越好。(志靈 原題:法治社會容不得『非常××』泛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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