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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變動引發糾紛
2008年4月,『80後』的許剛受聘於某網絡科技公司,擔任公司總經理,基本年薪達88.4萬元。2009年11月18日,許突然接到了公司的通知,將其總經理職位調整為行政部經理,薪金降為每月2000元。第二天,被降職降薪的許在和公司辦理了工作交接後,再也未踏入公司半步。2010年2月9日,許向普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解除和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並要公司補交期間的社保金並向他支付停職以後的工資和經濟補償共計314419元。公司不滿仲裁結果
雖然仲裁委員會駁回了許剛的大部分請求,僅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退工手續,並由公司支付工資8萬餘元。但是公司仍然對裁決不服,向普陀區法院提交了訴狀,一分錢也不願多付給昔日的總經理。主審案件的法官董婷婷起先對用人單位強硬的態度表示吃驚,經過對案件全面的審理後,她纔解開了其中的緣由。
原來許在擔任原告公司總經理的時候,隱瞞公司設立了一家個人獨資投資公司,之後又通過該投資公司設立一家網絡科技公司,經營范圍和他就職的公司完全相同,並擔任新公司的監事。但紙終究包不住火,公司業績的下滑,行業圈子的狹小,讓原告公司很快得知了此事。公司認為許的行為屬於嚴重的違約和違紀,所以只願意支付拖欠許離職前的基本工資。
理清是非果斷判決董法官認為,勞動者在工作時應當做到恪盡職守並勤勉忠誠,公司高管人員更不能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這種就是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應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許與公司簽訂的全職高級僱員僱用協議中有明確的『競業限制』條款,約定了許未經公司事先許可不得參與和公司有任何競爭性的活動,公司也按照協議每月向許支付3.4萬元的競爭禁止補貼。但許在公司擔任總經理期間,在外設立公司。作為新公司的投資人,許將不可避免地參與新公司的經營管理,明顯違反了『競業限制』的約定,也違反了職業道德。因此,董法官在判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的同時,判決原公司僅需支付拖欠許一個半月的基本工資。(文中涉案人為化名)(孫超郭劍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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