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 一名來天津打工的河南小伙兒見同事發生爭執,好心上前勸架,不想反被一刀捅成重傷。三年後肇事人落網,小伙兒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因時日已久,其到醫院治療的費用票據和病歷本均找不到,盡管住院事實客觀存在,但法院仍難以支持其對醫療費的賠償請求。
河南小伙兒馬寶樂2007年來到本市一家企業打工。同年10月中旬一天清晨,馬寶樂正在員工宿捨外刷牙,聽見隔壁工友劉強和黃亮因工作問題發生激烈爭吵。馬寶樂是個熱心腸,好心進屋勸架。可急紅了眼的劉強卻誤會馬寶樂是來『拉偏手』,拿起桌上的水果刀就朝其腹部捅去。
事發後,劉強畏罪潛逃。馬寶樂經法醫鑒定,腹部損傷程度已經構成重傷。2010年7月,劉強被山東省公安機關抓獲,後移交至本市。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劉強提起公訴。馬寶樂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劉強主張賠償醫療、誤工、護理、交通、住院伙食補助、營養等費用共76500餘元。
然而,由於時日已久,馬寶樂將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票據和病歷本等憑證全部丟失,無法舉證。濱海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強因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侵犯了馬寶樂的生命健康權,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對馬寶樂主張的誤工、護理、營養、陪護及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共8320元予以認可。但在醫療費上,法院認為,雖然馬寶樂住院治療事實客觀存在,但就醫療費數額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法院難以支持。綜上,一審判處劉強有期徒刑5年,賠償馬寶樂8320元。(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律師說法 看病留憑證 索賠纔能贏據擊水律師事務所趙天竺律師介紹,根據《民法通則》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本案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沒有出具相關憑證,故法院不能對醫療費數額予以認定。建議有類似經歷的人,必須保存好相關憑證,索賠時纔能勝訴。(記者解金釗)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