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如不能正常瀏覽請選用IE瀏覽器
幾天前,山東建築大學和學生們簽署了一份協議,協議有些像『生死狀』,其中部分條款引發熱議。
引起熱議的是『協議書』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責任,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其中包括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學生自殺、自傷的等6項內容。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文件認定。其中包括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等4項內容。『附則』中寫道:『本協議適用於所有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本協議如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違背,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