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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11月16日訊
出租房屋後,房東或房產中介要在3個工作日之內報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包括房東與租客雙方的姓名(名稱)、公民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否則,將被罰款200元—500元不等。
這是日前審議通過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一個重要內容。昨天,記者走訪市區多家房產中介,發現大家幾乎不知新規定,一些房東甚至對租客信息一無所知。
大部分房東不知新規『我把自己的房子合法出租,信息還要備案?』昨天,景園西苑的吳女士聽說出租房子還要報送出租登記信息,顯得很驚訝。
吳女士的房子出租3年了,她一直是網上尋找求租者,雙方簽訂合同,交完房款後就算是完成租房手續了。『除了收房租,平時基本不會聯系。』吳女士坦言,她從未聽說過要將出租信息備案,出租時如果房客不願意告知工作單位,她也不會追問。
位於城市之光的裕興房產中介的工作人員呂莉說,核對身份信息,簽訂租房協議,房子出租手續就算辦好了,她壓根不知道出租房屋還要報備到公安部門。
隨後,記者隨機采訪了10家房主,情況大體相同。
坦言登記信息麻煩簽完租房協議,你會去登記租客信息嗎?
在很多中介和房東的眼裡,出租登記信息幾乎是出於『自願』,大多數房東都不會主動去登記。
房東陶女士說,她跟隨大眾,如果大家都去登記,那她也會去,畢竟查到要受處罰。但是房東陳先生覺得,專門跑去登記出租信息太麻煩了。
『如果租客經常換,那我不是要整天跑派出所?』陳先生認為,房子有沒出租,公安部門也不一定會知道。
采訪的10名房東中,7人表示不會登記出租信息或者信息登記一次後不更新,2人表示會委托中介辦理,1人持觀望態度。
『很多房東都嫌登記信息麻煩,租客來來去去更換又太快,而且租房一般不會發生什麼事。』東環大道一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員說。
最高可罰500元《辦法》規定,房東如果不在出租的居住房屋所在地生活,要委托別人或者某個機構幫助履行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房東將受到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接受委托的房產中介等也會被罰款。
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表示,臺州早就實行了相關的規定,要求出租房屋者在房屋出租後及時到派出所進行登記,報送房客的相關信息,但市民意識不強,很少有人主動去派出所登記報送。
『對於不及時上報房客信息的房東,我們一般以批評教育為主,但如果告知要登記備案還是拒絕,我們會對其進行處罰。』工作人員說,由於人力限制,案子發生較多的地方,他們會上門登記核查。房東對租客信息的缺失,很大程度上不利於社會治安的管理,房東應主動承擔治安責任,及時報送承租人信息,以便公安機關掌握承租人信息。
據臺州晚報施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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