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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自今年12月15日起,我省將正式實施《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暫行規定》。《規定》指出,實施食品抽樣檢驗,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抽樣檢驗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組織抽樣檢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被抽樣檢驗人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並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對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要追查到當地總經銷(總代理)或批發經營者,責令其通知零售商立即停止銷售,已經銷售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費者退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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