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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各界關注的趙作海案已塵埃落定,由此引發的法制改革正在進行。
天津北方網訊 近日,(河南)省高院出臺《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實施細則,其中第一條規定,對於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而被指刑訊逼供取來的證據,經法庭通知,訊問人員拒不出庭作證的,對取得該證據的合法性不予采信。
確立『毒樹之果』原則
從一棵有毒的樹上摘下的果實,也是有毒的,更不能食用。這,就是備受業界推崇的『毒樹之果』原則。
他的意思就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采信。
在我國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確立『毒樹之果』原則,致使出現了佘祥林、趙作海這樣只能靠『死人復活』來證明清白的冤假錯案,以及看守所裡發生了『躲貓貓死』、『睡覺死』、『喝水死』、『摔跤死』、『紙幣開手銬鞋帶自縊死』等千奇百怪死法的案件。
省高院出臺的新規,實際上明確了『毒樹之果』原則,將會對遏制此類現象的發生起到巨大作用。
新規明確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供述,屬於非法言詞證據。法庭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審查起訴中,對於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准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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